招用兼职人员发放费用税务上该怎么样处理?

发布日期:2025-11-08 15:25:43     文章作者: 行业资讯

  

招用兼职人员发放费用税务上该怎么处理?

  暑期正值出游顶峰,餐饮、零售等职业可能会经过招聘兼职来应对暑期客流。企业招用兼职人员相关劳务费怎么样做涉税处理?详细需求获得哪些凭据以便扣除后续本钱?下拉检查↓

  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告诉》(国税发〔1994〕89号)第十九条规则,薪酬、薪水所得是归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,即在机关、集体、校园、部队、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他安排中任职、受雇而得到的酬劳;劳务酬劳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、供给各项劳务获得的酬劳,两者的首要不同之处在于,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联系,后者则不存在这种联系。

  企业招用的兼职人员若未签定劳作合同,仅为暂时供给服务,两边不存在雇佣联系,其获得的酬劳归于劳务酬劳所得,企业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,一起需获得合规凭据用于税前扣除。

  依据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(试行)》相关规则,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付出劳务酬劳所得时,应按次或许按月预扣预缴税款:

  每次收入不超越4000元的,减除费用800元后,按20%-40%预扣率核算;

 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,减除20%的费用后,按20%-40%预扣率核算。

  兼职者能够凭供给服务的书面证明(如签定的劳务合平等)、经办人身份证明,直接向出售地、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请求,企业可将此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。

  以K店为例,受暑期出游顶峰影响,订单量暴增,暂时招用1名社会兼职者。以李某为例,李某需求在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2000÷(1+1%)×1%=19.8(元);因K店坐落市区,适用城市保护建造税的税率为7%,则李某需求交纳城市保护建造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当地教育附加19.8×7%×50%=0.69(元);李某共需求交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.49元。

  实务中,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状况——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定“非全日制劳作合同”。企业与兼职者签定“非全日制劳作合同”,且契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则(每日作业不超越4小时,每周累计不超越24小时,以小时计酬为主),并依法交纳工伤保险的,两边存在雇佣联系,兼职者获得的收入按薪酬、薪水所得处理。

  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)第六条规则,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付出薪酬、薪水所得时,应当依照累计预扣法核算预扣税款,按月处理扣缴申报。

  假定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定“非全日制劳作合同”,清晰每天作业不超越4小时,每周不超越24小时,且企业为其交纳工伤保险,薪酬按小时计酬,每小时20元,每月结算两次。假定孙某7月共作业80小时,月薪酬算计1600元。这种状况下,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联系。孙某获得的1600元收入,应依照薪酬、薪水所得处理,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